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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赛事章程
“动力深圳”越野挑战赛竞赛章程
1 总则
1.1 定义
户外运动是指在自然场地进行的一组集体运动项目群。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生存(含露营)以及荒漠运动。户外运动竞赛是指参赛运动队依靠集体合作,发扬团队精神,以最短时间完成三个以上山地竞赛项目的竞赛。
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形式分为两种:
1.1.1 分日赛
指整个赛程需要进行多天(一般2—5天)完成,但比赛只在白天进行,晚上所有运动员在指定的地点统一休息。而每天的比赛都是一个整体的赛程,多个项目连续不间断进行。
1.1.2 连续赛
指整个比赛所有赛段、项目是连续不间断的。无论白天/黑夜,运动员没有通过最后终点,都是在比赛中,比赛秒表继续运行,包括运动员休息时间。运动员需要自行安排休息时间和地点。
注:本规则是根据连续赛特点制定,试用于连续赛
1.2 宗旨
山地户外运动跟其它的体育项目不同,山地户外运动没有一套国际专用的竞赛规则。本赛事支持富有团队创意的队伍,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强调公平竞争。当团队创意和公平之间发生冲突,赛事规则将以维护公平为主。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深登协”)作为该项目在深圳的唯一管理机构,参照中国登山协会的山地户外运动竞赛之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比赛规则。
1.2.1 动力深圳越野挑战赛(以下简称赛事)接受赛事委员会的监督及管理。赛事委员会完全拥有对本章程的所有规定及处罚的最终解释权,任何时候都有权对本章程做出修正或更改。
1.2.2 赛事规则的执行会尽量让多些队伍能够完成每一段赛程。
1.2.3本赛事规则的解释及执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会遵从以下的基本原则:任何参赛队伍所做的行为,其结果使自己的队伍占有不公平的优势或对其他队伍产生不公平的劣势,都会被裁定为违反规则,而作为此种行为的队伍将会受罚。
1.2.4对任何违反本章程规定及本赛事的宗旨的参赛队伍,违反赛事规则或对赛事造成不利的队伍,赛事委员会保留罚时或取消参赛资格的权利。赛事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1.2.5判罚加时的方法,可能是把罚时加在完成比赛的时间上,也可能是把犯规队伍扣留在赛道上或交替站中,以达到罚时之效。
1.2.6比赛成绩决定于完成整个赛程所用的时间加上罚时,时间越短排名越前。赛事的官方时钟在宣布比赛开始的同时开始计时,在最后一队的队员通过终点线时停止。
1.2.7任何参赛队伍在宣布比赛开始时不能马上开始比赛,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参赛队伍的成员必须一起开始和完成比赛,并要求在赛段转换站一起进出;
1.2.8关门时间点将设定于赛程的不同地点。参赛队伍在关门时间后到达该点,必须停止继续比赛,并按裁判指定的最短路线前往终点。
1.2.9在比赛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装备或竞赛策略,若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向赛事委员会请示获得批准。若该装备或策略被批准,赛事委员会将对此保密。但如果没有事先请示获得批准,该装备或策略的作用在调解任何争议中不予以采纳。
1.2.10赛事的官方语言为普通话。所有参赛运动员有责任读懂赛事的规则、标记和指引,并要求能清楚听懂赛前或赛事进行时的任何口头指示。
1.2.11赛程将包括指定的检查站以及赛段,并会随时更改。
1.3目的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
1.3.1创造一种公平、公正并体现良好体育道德的竞赛环境;
1.3.2提供安全保卫和保护措施;
1.3.3强调独创性和技巧性,不过分限制队伍和运动员自由发挥的空间;
1.3.4对非法获利的运动员及队伍给予处罚;
1.3.5确定一项原则:山地户外运动是集体项目,鼓励队伍中运动员之间的配合和帮助。
1 队伍及运动员行为
2.1 总则
山地户外运动竞赛是由多个户外运动项目组成的集体体育运动,比赛的战术、策略只是队伍之间相互竞争的一方面,运动员还必须做到:
2.1.1 始终奉行和遵守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2.1.2 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任;
2.1.3 理解深圳登协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
2.1.4 遵守比赛当地的交通规则,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2.1.5 对待其他运动员、裁判员、官员、志愿者和观众要尊重和有礼貌;
2.1.6 不使用不文明语言;
2.1.7 故意违反规则的运动员,如有必要裁判员可责令其队伍立即退出比赛;
2.1.8 运动员商业行为不得影响赛事及运动员安全;
2.1.9 运动员退出比赛后,必须并有义务通知比赛当执裁判员;
2.1.10 有参赛运动员及领队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2.2 兴奋剂
严禁参赛者使用任何目前被IAAF、UCI或ITU禁止的药品。
2.3 身体条件
山地户外运动竞赛是高强度的体能类运动项目。要参加此类运动项目的比赛,运动
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体能状况,运动员的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每次比赛各赛段及全程的关门时间将由赛事技术决定。这些关门时间写在赛前相关的资料内。
2.4 参赛资格
2.4.1 基本参赛资格
● 比赛以队伍的形式进行,每队由三名参赛队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异性)组成;
● 参赛队员在比赛期间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 参赛队员必须掌握各比赛项目技术、具备良好的水性和体能;
● 被国际或国内任何单项组织停赛的运动员没有资格参加深登协主办的任何比赛。
2.4.2 体检
每名参赛队员必须交体检表,并附心电图。
3 计时与成绩
3.1 总则
每个比赛赛段的名次将以每个队伍完成该赛段的时间的快慢决定,而整个赛事的最终成绩则以所有比赛赛段成绩相加。赛事的计时器会在比赛的发令枪响起之后开始计时,并会在每队最后一名队员通过比赛终点线时停止计时。赛会可能会在个别赛段让各队伍先后间隔或分批出发。
3.1.1 本次比赛采用电子打卡计时,每支队伍发一个打卡计时器,在检录时有队伍统一打卡。
3.1.2 在通过每个交替站和终点时队伍必须进行打卡,否则将没有成绩。
3.1.3 在出现等待时也使用打卡计时器记录等待时间,在没有等待时,不需要打卡。
3.1.4 定向越野项目中设多个打卡点,运动员需要按照要求打卡,否则将没有成绩。
3.2 交替站规定
在赛道中,项目间的交换处设有交替站。运动员及队伍须按下面规定执行:
3.2.1 某些赛程中设有强制休息站,每名运动员必须在休息站内休息至少15分钟,休息最多不得超过25分钟。
3.2.2 队伍可以停留在任何交替站的最长时间是25分钟,除非其中有队员在等待或接受赛会医疗人员治疗。任何队伍停留在一个交替站多于25分钟(参照下面),赛会将按规则内容处理;
3.2.3 队伍需顺从上述两条规则自行负责计划在交替站内花费的时间;
3.2.4 山地车在交替站内不许骑行,须推出交替站后方可骑行;
3.2.5 不得有意或无意使用及损坏其他队伍任何器材装备;
3.2.6 在交替站和补给站内除运动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3.2.7 每支队伍必须全体队员同时进入和离开交替站和补给站。
3.3 完赛和退出
3.3.1 完赛
完赛是指队伍按开始指定的参赛运动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赛段的比赛,完赛的队伍都有正式的排名。
3.3.2 退出
● 如有队员或整个队伍要退出赛事,该队伍必须马上在最近的检查站/交替站通知赛道工作人员。任何队伍未能及时和清楚地通知赛道工作人员而退出赛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需要退出比赛的运动员的队友需负责协助该名要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到达附近的检查站或交替站,以便工作人员能安排交通工具和医务人员。如运动员需要退出比赛而同队队员没有提供协助,该队伍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 队伍中如有一名或两名队员退出了赛事,该队伍余下的队员仍可完成余下的赛事,但没有赛事的正式名次,在比赛中不得影响其他参赛队伍正常比赛。而当队伍只余下一人时就不能继续参加比赛。
4 装备
4.1 赛会提供的设备
根据比赛的需要赛会将为队伍提供必要设备,每名运动员都不得故意破坏赛会提供的装备。
4.2 装备的基本规则
4.2.1 装备规则的设定是以安全性、公平性和简单参与的几个目标为基础。
4.2.2 根据赛事运动员需按通知要求自带个人装备。
4.2.3 队伍在全程比赛中携带指北针。
4.2.4 队伍在比赛中不得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
4.2.5 运动员在全程比赛中必须戴头盔,在交替站内可以摘下头盔。
4.2.6 如在比赛中队伍山地车出现故障,队伍自行修理。
4.2.7 个人装备检查:
比赛前将进行装备检查,工作人员将会对赛事所需自带装备仔细检测,包括检查运
动员对装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缺少或不合格装备不得参加相应项目比赛,不会使用装备的运动员也将不得参加相应项目比赛。
4.2.8 器材箱
赛会将把指定的器材箱运送到指定的交替站内,参赛队伍需自己负责:
● 根据赛事资料提供的器材箱计划和时间表正确地将器材放进器材箱;
● 队伍在交替站需自行取放装备,其他人员不得进行帮助;
● 没能把所需要的设备放到指定的器材箱里的队伍,将会由于没有所需装备而不能继续进行比赛;
● 队伍必须将所有用过或没用的器材装备在离开交替站前放回本队的器材箱,盖好箱子;任何队伍把装备放到器材箱外或器材箱盖子未盖好,将被处罚。
5 赛道
5.1 赛道标记
赛道上将会有路标、方向指示牌、丝带、粉笔、浮标及其他装置作记认。各队伍需:
5.1.1 在正确赛道进行比赛;
5.1.2 在分岔路口慢速度以留意赛道标记及指示;
5.1.3 对赛道的方向作出合理的推断及决定;
5.1.4 在危险路段指示牌所示处减速前进,并不得超越前方队伍。
5.2 赛道规定
通常,赛道都有显著的路标。除了定向越野等个别项目。
5.2.1 所有参赛队伍必须在指定的赛道上进行比赛,任何不小心离开赛道的队伍,需在离开赛道的地点重新返回赛道,否则将被判罚加时。任何队伍故意离开赛道,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 在可以同时看到两个标记的情况下,队伍必须选择最近的一个标记前进;队伍必须沿合逻辑的赛道前进,除非赛事标记有特别指示;队伍在之字形赛道上走捷径将被当作故意缩短赛道,每次违规罚加时最少一个小时。
5.2.3 比赛路线可能会因天气情况或安全因素而临时更改。若比赛路线在比赛进行时有更改,赛事组委会有权因各队所完成的路线的差异来调整时间。
5.2.4 任何队伍作出任何破坏或损害比赛场地的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乱抛或弃置任何废物、垃圾或用品在赛道上,将受到判罚加时最少十分钟或被取消比赛资格。
6 起点与终点
6.1 起点
6.1.1 在比赛出发前30分钟进行检录,如果队伍三次检录未到将按退出比赛处理;
6.1.2 出发前裁判将分别在离出发前5分钟、3分钟、1分钟给予提示;
6.2 终点
6.2.1 队伍中最后一名队员通过终点停止计时;
6.2.2 运动员到达终点后在指定的区域内休息,不得妨碍裁判人员工作,如:不准围着计时裁判询问成绩等。
7 团队配合
山地户外竞赛的比赛策略是一个完整比赛的重要部分。队员可以在以下的条件下进行配合:
7.1 必须在每个赛程全体队员同时出发;
7.2 全体队员必须一起完成赛程;
7.3 全体队员必须一起进入及离开交替站;
7.4 在越野跑、登山、定向越野、溯溪等项目中队员之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0米;
7.5 在山地车项目中队员之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0米。
7.6 所有形式的团队合作,包括推、拉和运送队员都是允许的,但不得帮助其他队伍或接受其他队伍的帮助。
8 各项目规则
8.1 越野跑
8.1.1 指不借助任何代步工具,在各种自然场地(非水域)进行的徒步运动。包括跑步、登山、丛林、戈壁、沼泽穿越等。
8.1.2 运动员可以跑,可以走,也可以爬行;
8.1.3 运动员不可借助任何交通工具。
8.2 山地车
8.2.1 赛事指示牌显示危险路段需减速慢行,不可超车;
8.2.2 运动员或队伍必须同山地车一起通过山地车赛段,不准扔下山地车及其部件;
8.2.3 如山地车在比赛中损坏,自行修理;
8.2.4 必须佩带头盔。
8.3 划船
包括团队划船、双人皮艇、竹筏、自制船只等。
8.3.1 规定路线划行,不准离开河道或湖面抬船行进;
8.3.2 不准下水游泳;
8.3.3 在比赛中队员必须穿救生衣必要装备;
8.3.4 运动员不准丢弃船桨和救生衣。
8.4 山地车/赛跑交替赛
8.4.1 每队队员交替使用2辆山地车,1辆自行车不得多人同时使用;
8.4.2 山地车与越野跑的运动员之间不得使用绳索拖拽;
8.4.3 每名参赛运动员必须佩带头盔;
8.4.4 运动员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进行比赛;
8.4.5 运动必须靠右侧进行比赛,山地车必须放在马路右侧,在路口和狭窄的路段不得停放山地车。
8.5 越野技能
8.5.1 越野技能包括速降、攀岩、定点穿越、跨越障碍、生存技能等项目。
8.5.2 越野技能比赛中可能在这些项目中会出现技术等待,工作人员将会记录该队等待时间,并在总成绩中将等待时间减去。
8.5.3 记录等待时间是按照队伍中最后一名队员到达等待区开始计时,第一名队员离开等待区停止计时。
8.5.4 第一日比赛中速降项目每队2名运动员参加。运动员可选择放弃,如队伍中有一名队员选择放弃,速降成绩按用时最慢队伍时间再加时30分钟。
8.6 溯溪
8.6.1 参赛的队员必须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溯溪的比赛,线路中所设人工支点及绳梯队员可以使用。
8.6.2 在比赛中队员必须穿戴头盔、救生衣必要装备。
8.6.3 比赛中要发扬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全体队员全部到达项目交换处后,方可开始下一项比赛。
8.6.4 出现下列情况,裁判长有权终止有关队伍继续比赛或给予罚时:
(1)使用装备和安全措施失误;
(2)体力消耗过大或发生伤病;
(3)没有按指定地点放置装备。
8.6.5 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比赛成绩资格。
(1)队员没有按规定戴头盔;
(2)队员没有按规定路线比赛;
(3)有队员未完成赛程。
9 中立援助
队伍可以从任何中立人士那里得到援助。“中立者”来源于比赛官员、比赛工作人员、本地居民等(但不得违反1.2.2)。
例一: 队伍在比赛期间可以在当地商店购买食品和饮料
例二: 队伍可以从沿途为队伍加油的观众那里获得自行车修理工具。
例三:队伍在比赛期间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从领队、家庭、朋友、相识、经理人或者代理商接受食品,饮料及工具等帮助。
例四:除了比赛裁判或者官员以外,队伍不可以计划在比赛途中任何地方放置补给品或者工具。
10 医疗
10.1 赛事医疗人员有权要求询问和检查运动员,被询问或检查运动员必须停止比赛,配合医疗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10.2 根据医疗人员的检查结果,有权让运动员停止比赛休息或退出比赛。
10.3 参赛运动员如在比赛中要求静脉注射,该运动员将会被移离赛道(该运动员所属队伍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0.4 在比赛最后一天结束前,比赛队伍当中任何一位队员在冲过赛段终点后进行静脉注射或吸氧将会被罚加时。罚则如下:每一公升的静脉注射将罚时30分钟,以后的每公升将一律罚时15分钟,而罚时将以每名运动员每天作基本单位。
例子:如同一队伍里有两名队员接受了各一公升的静脉注射,该队将被罚加时一小时。另如果一位队员在第一天比赛后接受了一公升而第二天比赛后接受了两公升的静脉注射,该所属队伍将被罚时一小时十五分钟。
10.5 在遇上医疗紧急事件时,整个队伍必须停止比赛直到适当并且有效的援助到达现场。
11 标志
11.1 整个赛事期间,所有赛道上的参赛运动员必须按以下规则穿上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号码背心;
11.1.1 号码背心穿在衣服的最外面,背包、救生衣和水袋都必须穿在赛事号码背心内;
11.1.2 参赛者只能在交替站内脱下赛事号码背心,参赛都在赛道上任何地方不得脱下号码背心(除接受赛会医疗人员检查时,要求脱下),个别运动员在等待其他队员进入交替站时不能脱下背心;
11.1.3 在背心前面的底部中央,可放置一个赞助商的商标,队伍放置标志的赞助商不得与赛事赞助商有行业冲突。上述所允许的标志,必须放置在赛事标志之下,以及不能大于25厘米长、15厘米宽。
11.2 队伍号码必须恰当地装好和显示在每一辆自行车的前面把横上。
11.3 各队伍均不能更改、涂污或修改大会提供的比赛编号及背心,违例的队伍将会被罚加时或取消比赛资格。
11.4 按照赞助商种类的规则,运动员赞助商的标志可随意放置在比赛衣服和器材上,运动员赞助商的商标必须整齐和稳当的放置在衣服、器材设备上,赛会有权摘除认为是不雅、不恰当或不合标准的商标。
11.5 参赛者的赞助商不可与赛事冠名赞助商产生利益冲突。
11.6 赛会将给领先的队伍提供特别颜色的背心以方便媒体辨认。
11.7 各队伍的队员在比赛场地时必须穿着相似或相同的队服,包括上衣及长、短裤。
11.8 参赛选手所使用的用品如与赞助商有冲突之处,选手须遵从组委会的协调和安排予以调整修改。
12 补给站
在每天在赛程中都将设有补给站,运动员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2.1 运动员不可以把补给站的水瓶或运动饮料容器带离补给站或交替站,队伍必须把垃圾扔到垃圾箱或装在自己背包中,不得把垃圾扔到赛道中。
12.2 队伍需自行带着当天各赛段期间需要的所有食品和水,在赛道上的补给站将有装瓶的水,补充水分和营养的产品供应。
13 罚则
违反山地户外竞赛规则的队伍及运动员将受到警告、加罚时间、取消比赛资格、停赛或者禁赛的处罚,相应视情节严重和责任给予参赛单位处罚。下面是对于规则违反的处罚方针,这些仅仅作为一个大纲,仲裁委员会保留最终决策权。
13.1 警告
在对运动员做出严厉的判罚之前,裁判员无须先给予警告。警告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醒运动员可能会出现犯规行为和表明裁判员的“已关注”态度。
13.1.1 警告的判罚
裁判员给予运动员警告的方式为:
A) 吹口哨和喇叭;
B) 出示黄牌;
C) 呼叫运动员的号码;
13.1.2 警告的理由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裁判员可判罚警告:
A) 运动员无意犯规;
B) 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可能要出现犯规行为;
C) 运动没没有获利。
13.1.3 判罚警告后的处理
当运动员受到裁判警告后,需按裁判员的示意正确操作。如果仍然没有理会裁判员的意图,裁判员根据情况给予该队处罚或者停止比赛,待搞清楚裁判员的安全意图后,可继续进行比赛。
13.2 加罚时间
加罚时间是对参赛运动员及队伍犯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根据情节加罚时间。
13.2.1 判罚的理由(加时判罚包括便不限于以下行为)
(1) 故意违反行为
A) 骚扰另一队的前进或者破坏器材;
B) 不立即和恭敬地服从比赛裁判的指令;
C) 公然对官方的决定显示出厌恶;
D) 移走或改变赛道标记;
E) 故意走短程赛道;
F) 在自行车、越野跑交替赛项目中两名队员同时骑车;
G) 接受非中立的外界援助;
H) 拒绝赛事医疗人员询问和检查。
处罚—根据意图的严重性和意向,队伍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或最少罚加时1小时。
(2) 装备违反
A) 使用不合要求的器材装备,如山地车、速降装备等;
B) 改造装备原来的功能。
处罚—每个项目赛程所出现的装备违反将被罚时30分钟。
(3) 安全违反
A) 没有带上或没扣好头盔;
B) 没有穿上或没扣好救生衣;
C) 缺少必须的安全装备。
处罚—第一次违反将罚时15分钟,随每一次附加违反而升级。
(4) 比赛背心使用违反
A) 未能够作为最外层的衣服;
B) 在比赛过程,赛道上,脱下背心。
处罚—第一次违反将罚时5分钟,随每一次附加违反而升级。
(5) 无意违反
A) 防碍另一队的前进;
B) 损坏另一队的装备;
C) 离开有标记的赛道;
D) 在自行车、越野跑交替赛中把自行车搁在错误的道路的侧面。
处罚—每一次违反将处罚加时3分钟。
(6) 环境违反
A) 对生态环境有害的行为;
B) 从交替站或补给站带走饮料容器。
处罚—第一次违反罚时10分钟,处罚随每一次附加违反而升级。
13.3 取消比赛资格
13.3.1 概述
取消比赛资格是对运动员及队伍严重犯规行为的相应处罚。
13.3.2 判罚
裁判员判罚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的方式为:
A) 吹喇叭或口哨;
B) 挥动红旗或出示红牌;
C) 呼叫运动员的号码;
D) 完赛后宣布。
13.3.3 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理由
A) 对任何裁判员有不文明用语或举动,或者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B) 拒绝听从裁判员的指示;
C) 把山地车或者船只丢弃在赛道上;
D) 提出欺诈性的抗议;
E) 故意扰乱赛场秩序;
F) 使用未经批准的装备获利,或对他人构成危险。
13.3.4 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后的处理
运动员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后,可终止比赛,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伍可根据本规则中有关上诉的条款规定,对此判罚提出上诉。
13.4 停赛
13.4.1 定义
停赛意味着运动员在停赛期间,不能参加深圳登山协会主办的比赛,同时提请国家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做出相应处罚。
13.4.2 判罚停赛的理由
运动员可能因下列原因被停赛(但不仅限于下列原因):
A) 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B) 欺诈手段,如:谎报姓名或年龄,伪造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C) 在没有参赛资格的情况下参加比赛;
D) 服用兴奋剂;
E) 停赛决定由比赛仲裁委员会做出,视运动员犯规情况而定,停赛期可为3个月到4年。
13.5 禁赛
13.5.1 定义
运动员终生不得参加深圳登山协会主办的比赛。同时提请国家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做出相应处罚。
13.5.2 判罚禁赛的理由
运动员可能因下列原因被禁赛(但不仅限于下列原因)
A) 第二次被查出服用兴奋剂;
B) 罕见和粗暴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13.5.3 判罚禁赛后的处理
A) 被判罚的禁赛的运动员或队伍终身不得参加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主办的比赛。
B) 被判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在一年内不能参加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主办的比赛。
13.5.4 因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
如果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被停赛或禁赛,则该运动员不能参加任何被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比赛。
13.5.5 处罚的通知
如果运动员或队伍被停赛或禁赛,则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将在3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属会员协会、俱乐部及高校。
13.5.6 复赛
停赛期满后,运动员及其所在的协会、俱乐部或高校必须向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提出恢复参赛的申请。
14 奖励
14.1 赛事对取得前8名的队伍颁发奖状和奖品,其中前三名办法奖杯。
15 裁判
15.1 总则
15.1.1 裁判
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户外竞赛中的裁判包括:
A) 仲裁委员会:由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指定,负责指导裁判员的资格认证以及对犯规行为做最终裁决。
B) 裁判长:负责分配并监督所有裁判员的工作。
C) 裁判员:负责检录,起点,终点,转换区,各项目及装备等部分的工作,每个比赛区域都将分配到足够数量的裁判员,并由他们在各自授权范围内确保比赛规则的实施。
15.1.2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对一切抗议和上诉做出裁决。
15.1.3 仲裁的公正
仲裁委员会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公平衡量一切证据和证词;
B) 认识到由于个体观察和记忆不同,诚实的证词也会出现多样性和矛盾性;
C) 接受并获取所有的证据;
D) 在对犯规的判罚得到仲裁委员会所有成员一致认可之前,都认为运动员是无辜的。
16 抗议
16.1 对参赛资格的抗议
对某运动员或队伍参赛资格提出的抗议应在赛前书面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对抗议的处理决定将在比赛成绩公布之前做出。
16.2 对比赛路线的抗议
对比赛路线安全或不符合规则之处提出的抗议必须在赛前24小时书面交给仲裁委员会。
16.3 由参赛运动员提出的抗议
参赛队伍对其他队伍运动员或裁判提出的抗议,应在其完成比赛后15分钟内书面提交给裁判长。
16.4 对计时的抗议
对计时错误的抗议应在裁判长公布非正式比赛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对正式比赛成绩的抗议可由俱乐部、协会或高校代表在赛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提出。
16.5 对比赛装备的抗议
对某名运动员或队伍不符合规则的器材装备的抗议应在完成比赛后15分钟内书面形式提交给裁判长。
16.6 抗议申诉书
提交抗议申诉书的同时须同时交纳500元人民币抗议费,如果抗议成功,此费用将予以退还。抗议申诉书可从裁判长处获得。其内容包括:
A) 犯规情况;
B) 犯规时间及地点;
C) 犯规涉及的人群;
D) 相关陈述,如可能可包含图表说明;
E) 证人姓名及签名;
16.7 抗议程序
16.7.1 总则
抗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A)抗议申诉书应由抗议申诉人签字,并在面述条款说明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裁判长或仲裁;
B)抗议应在听证会前通知相关运动员和官员;
C)比赛仲裁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应在赛前技术会上公布;
D)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席听证会,仲裁委员会均有权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E)经仲裁委员会主任认可,原告或被告可由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F)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G)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宣读抗议申诉书;
H)应给予原告和被告充分的时间陈述本方观点;
I)双方证人各有3分钟时间陈词;
J)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各方证词,按相对多数原则作出裁决;
K)裁决立即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当事人。
16.7.2 抗议时间限制
由参赛运动员或参赛队代表提出的抗议应在他(她)完成比赛后15分钟内提出,上诉应在完成比赛或犯规公布后15分钟内提出,以上述两个时间中较晚的为准。
注:如有更改,以补充规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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