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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穿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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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做个成年人——评说“南宁7.9事件及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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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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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03:1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就南宁7.9事件及判决,接受“搜狐户外”采访
1、每个成年人,都要具备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思想准备和能力。
    我一直认为,户外既然是成年人玩的东西,大人就不要做小孩。在社会学上有一个叫做“类人孩”的概念,指生理上成年、思维意识仍处于孩童水平的人。一个成年人如果是“类人孩”,那是很要命的。而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这种“类人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这实际上是全民性的问题。
    这么一个全民性的问题,放在户外运动上该怎么改善呢?我觉得,有一个方向可以参考,那就是一些有能力、有经验、又热心的人,更多地参与到沟通和教育方面——特别是利用网络这种非常好的形式。使得大家在户外运动的常识方面,一开始就形成一个好的框架。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做法。
    不可能为此专门立法,首先因为这是很小众的行为,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涵盖了各种责任问题。
    解决“类人孩”的问题,需要参与者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我努力。玩户外的,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定是、而且必须是:我具备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吗?
2、户外活动是有生命成分的运动。
    每个准备加入户外活动的人或已经从事户外活动的人,都应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其危险性所在。然后,自我判断,是否能够承担这种风险。
    这个话题,与上一个话题紧密相连。
    我建议,所有爱好户外的人——特别是那些新手,要谦虚一点,把眼界打开一点,多看看以前出过什么问题没有、看看不同的环境下有什么不同的困难危险。在决定参与活动之前,你首先应该给发召集帖子的领队打个问号。你应该了解:他有没有这样的经验?带没带过这样的队伍?他有没有被认知的指标化的东西?一个民间的组织在这方面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作用,当然这样的组织的成立也是有过程和困难的。
    如果说某项运动是有风险的,那必然会有人付出生命代价。所以每个人都应该谨慎的考虑,自己会不会成为这个代价的一部分。如果你认为付出生命代价没问题,那么确实只好由得你去“自杀”,但不要拖累别人。如果你觉得付不起这个代价,那你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最可怕的,是那些根本不去思考这个问题的“类人孩”。
3、迅猛发展的中国户外运动,必然要付出人的生命和自然环境作为代价。
    中国的户外运动,正在以户外运动史上最迅猛的速度呼啸发展。别的国家需要100年完成的事情,我们可能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自然会更集中地付出许多代价。其中两个代价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自然的破坏。
    近几年频发的户外遇难事件,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传统的问题。有些国家,户外运动已经发展了上百年,形成了有效的文化传统。而中国,却仅仅是刚刚起步。所以,我认为中国户外运动参与各方,应更多的关注怎样形成一个良好的传统,而不能是盲目地推动它的快速发展。
    迅速发展的事物,最容易在倒洗澡水时,将孩子也一并泼了出去。
    这是一个结构性和历史性的悲哀和限制。作为具体的参与者,如果你只关注户外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那么当你成为代价的一部分的时候,吃什么后悔药都来不及了。
4、人要知道自己是吃几碗饭的。
    AA制是一种不错的组织模式,但AA制不是万金油。对于那些自身能力和水平不足以应付所参与活动的人而言,既不适于参与AA制活动,也不适于发起、组织AA制活动。
    现在很多人对责任这个问题不重视。无论是领队还是参与者,完全不了解自己对户外的知识了解多少?经验、技能掌握得够不够?自己有几斤几两?
    做领队要有责任,不能因为做领队可以让自己觉得牛逼、可以让人景仰就去做了。你有没有这个能力?你能不能负责?其实,近年因洪水导致的灾难事故不少了。我们应该经常回顾一下都发生了哪些事故,看从中能学到什么。比如02年夏天、今年夏天都发生过非常相似的灾难。
    历史学家说“历史总是在不断重复,而且是低档次的重复”。很遗憾,中国户外运动一直在不断的证明这一点。关于洪水的问题,之前很多大的户外论坛都有关于如何观察、避免山洪的帖子,这回我们又看到了一次重复发生的意外。
    做领队的,不仅要有知识,还要有一个审慎的头脑。不能看别人玩的好,就想当然地以为自己也能玩的好——不存在这个逻辑。所以做领队的,一定要慎之又慎。不仅自己要具备相应的素质,还要了解参与者的水平和程度。
    不论是普通参与者,还是活动召集人,都得好好掂量一下自己:我到底能吃几碗干饭?
5、出了意外,懂得采用法律手段,是社会的进步。但此案的判决,在法理和法律上都有缺陷。
    我认为,如果涉及到法律诉讼,我们应该尊重提出法律诉讼人的需求,因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法律诉讼需求。尊重法律和文明社会的规则,对我国的国情而言,是一种难得的进步。
    这个事件遇难者家属采用法律的手段无可厚非,至于个案的法律判决是否能符合对“公正”的要求,则是另一回事。
    就此案的判决而言,至少存在着以下两个疑问:
    此次活动应属于自发性、非盈利性活动,不存在契约关系(不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领队不应承担类似山洪爆发等带来的救援责任及相关责任,其他参与者也无此责任。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或指责他,但判决书上的认定,似乎并无依据。
    即使认定队伍内须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既判领队、又判队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问题:如果领队须承担对队员的救援责任,则其他任何队友都无需承担这个责任;反过来,如果每个队友都须承担彼此的救援责任,则领队无须承担此责任。而判决书,恰恰在这一点上,两头打板子,逻辑上无法自洽。
6、某些呼吁管制和干涉的声音,智力水平尚在“类人孩”之下。
    首先,真正懂得户外的人,绝不在官僚架构里;其次,官僚管制任何一个行业、垄断任何一种资源的情形,不妨想想油价、医药费、学费、手机话费。
    我不赞成目前网上的一种舆论,那就是:我们应该请一个权威的旅游咨询机构。
    比如,认为我们要找旅游部门咨询提供帮助。这其实是不成熟的想法。因为现有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只擅长“傻瓜旅游”的方式。靠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专业意见呢?
    而且“傻瓜旅游”的方式,带出的旅游文化就是盲目的跟从,参与的人变得行动上越来越依赖、思维上越来越幼稚。在人群和文化上,与户外活动截然相反。
    同时,现有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在数量上、水平上也不足以满足户外运动人群庞大的需求。
    所以,应该从最基本的参与者自身上着手。通过更多的沟通、交流,尤其是新、老交流,才能逐渐降低危险出现的概率。
    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成年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基于这个出发点,就不应该把自发的户外运动的主动权,交给一个行业的某个组织。你不能保证这个组织与户外人群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你也不能保证它是可以代表大众利益的,你更不能保证他不会以监管的名义、行掠夺之实。
    关于户外活动规范的问题,我认为,规范不能来源于一个官僚机构的强制性压制。因为在这样往往会变成一种对历史的“反动”。最终,户外的事情,还是要依靠在自发爱好者之间达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和做法。最终,逐渐自下而上地、切实地形成一套规范。
7、发生了不幸之后,除了遇难者,灾难的经历者往往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人。
    我参与过低海拔、高海拔山难的救援、搜索工作,也亲身经历过身边队友失去的痛苦。我觉得,那些经历了灾难、幸存下来的人,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者。对他们的事后心理辅导非常重要。但现实中,却少有人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还不足以通过专业细化的社会分工,提供这种服务。所以,更多地要依靠户外人之间的相互帮助。
    此点,特别提请那些老山、老驴们留意。
8、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亲人知道你在从事怎样的爱好。
    一个人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兴趣,却无视亲人的感受,那么这种人只适合在电脑上打虚拟游戏,不适合进入美丽而残酷的山野。
    我知道一个真实的事情,很唏嘘。以前有一个我认识的朋友,在一次登山中遇难了。遇难之后他家人根本不知道他有这个爱好,他家人就把很多责任和怨气都归结到他女朋友身上。而他女朋友跟他在一起6、7年了,跟婚姻状态也没什么分别。因此他女朋友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多重的痛苦,因为他家人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人。而且他的父母因为这个灾难受到了很大的刺激,精神、身体都崩溃了,根本无法进一步沟通。这个事情最后搞得双方非常痛苦。做朋友的,也只能唏嘘,无法帮忙。你愿意你的亲人受这种折磨么?
    所有玩户外的人,一定要让你的家人、亲人知道你在干什么。别觉得让他们知道了、自己就玩不痛快,就什么也不说自己悄悄玩。万一有一天出了问题,你的家人根本不知道你在干什么,他们将加倍地痛苦。设想你身为父母,你甚至都不知道因为什么自己孩子的一条命就没有了、从此天人两隔,你会是什么感受?所以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是对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要求。
    我们有时候遇到的可能不止是死亡的威胁,还有伤残的威胁。那是不是也要考虑这些东西,也要把这些事情安排好,不要让自己的亲人因为自己的一个爱好承担很大的麻烦和更多的痛苦。人活着,还是要讲点责任感的。
9、在现代社会,从事户外活动的人,要学会利用社会分工来分担和降低风险。
    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就是:购买保险。当然,在操作层面上,国内的保险还很不成熟。但,若把意外之后的责任推给社会、朋友或亲人,那是更加不现实、甚至不道德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有买保险的意识。作为一个现代成年人你该知道,你的风险是可以通过社会分工来分摊的。购买保险虽然不能避免风险、也难以使亲人的痛苦减少,但可以相对降低灾难带来的后果、对家人有一些补偿。
    第二,就是保险怎么买的问题。目前国内的保险业不够发达,在险种设立方面比较粗糙,很多意外险有免责条款,把登山、攀岩、高海拔活动都作为免责。所以,一个成年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就应该看看它是否有免责条款?如果有的话,该怎么办?
    这又涉及到一个比较大的社会问题,因为社会发展不是单项发展。不是说户外活动的人发展得快了,一切配套的软硬环境就都OK了。户外活动遇到的很多问题,涉及到一个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因素在里面。比如户外活动的人多了,保险公司会觉得这是一笔可以操作的买卖,那么它就要算利润平衡点。算得过来,它才会逐渐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这样的保险品种。
    那在发展过程中怎么办,就要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以前我们组织活动的时候,在发起活动的帖子上就会要求你购买保险。如果你没有保险、也不购买,那么组织者可以拒绝你参加;如果你购买不到,可以通过跟我们有往来的保险公司购买。因为保险公司知道我们的水平、过往的记录、经常举办的是什么类型的活动等等,所以保险公司愿意跟我们签一个框架协议。他们在现有的品种里找一个比较合适的推荐给我们,或者修改一下设计一个给我们。这是一个当前可以借鉴的方法。
    一个人,不能说等出了事之后依赖大家奉献爱心来解决问题。换个角度说,如果我这么想的话,那我就很不道德。公益之心非常值得尊重和赞美,但我不能指着别人的公益之心就放弃自己的责任,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和想法。所以还是要找一些现有的、可以实施的办法,来解决意外所带来的后果。
10、这次事件的判决,会使老山友、老驴子都退隐,并引发户外运动的退步么?
    我看都不会。
    社会发展不可能只停留在某一个环节,有需求、就会有发展、就会调整。
    我们做个很简单的推演,假设老驴都被UFO劫走了、新驴没人带着玩了,那么肯定刚开始这段时间出事的几率会相对高一点。
    但新驴也不都是傻子,老驴也是从当年的新驴自发成长起来的,不是谁一下子从娘胎里咣当掉出来就是老驴了。那么好,新驴一样会成为老驴。户外运动还会继续发展。
    如果新驴不想成长为老驴、想找别人来带,那么就会促使相关商业组织出现。实际上AA制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不能满足全部的需求。AA制特别适合那种参与者水平和活动难度没有什么太大冲突的类型,比如背个小包走走八大处啊什么的。如果一个新人突然说“我要溯溪、我要攀岩”,那么就需要一定的服务。这样的服务收不收费?如果老驴都消失了,就没有不收费的了,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市场需求,可能就会有一种新形式、新形态的户外服务机构出现,这未尝不是件好事。
    所以,我不认为老驴消失了这个世界就会怎么样了,大方向不会因此改变。
    实际上,我坚信老驴是不可能都不出来的。可能会有一小部分真的退出带新人的行列。另有一部分老驴可能会做一些教育工作、沟通工作,比如,不搞活动他可以作论坛、讲座、网上做些专题大家可以看,这些都是有实效的。大部分老山、老驴,因为对这项运动的喜爱、因为同类之间的关注,还是会继续坚持以老带新的事情。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谁是老驴?谁不是老驴?其实,有时候不是“老驴”重要,而是“有责任心的老驴”才重要。也有很多人,是玩了多年不知道自己玩什么呢;或者他也知道,但就是不愿负这个责、操这个心,这也没办法。因为人都是独立意志的独立个体,你不能强迫他们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我真正担心的是:由这次判决形成的一个“不当使用法律工具”的先例;以及更深一步的,某些官僚机构借此在户外行业里,以规范、管制的名义,行寻租之实,从而损害广大户外人群的基本利益。
    归根结底,我想说:登山户外运动,是有生命成分在里面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会面临到,或者是生命代价,或者是健康代价。所以,一定要拥有一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一定要在开始进入到这个活动之前就有一个预知、要有一个谱;然后,才涉及到我们怎么通过这个活动的实际操作去提高自己;同时,要学会在法律上保护自己。比如说,你在参加一个活动的时候,你觉得自己能力不够强,你希望组织者专门提供一个强大的帮助给你,这可能就不是AA制活动了,而是一种俱乐部的活动,那你一定要签协议,把责权利界定清晰。如果你参加的是AA制活动,那你一定要知道,AA制是不存在这种所谓责任承担的,如果领队实力不强、活动很危险的话,没有人能帮你降低这个风险,那你就要考虑你是去?还是不去?出去玩,固然很好,但如果只看到好的一面、没看到危险的另一面,那代价将非常惨烈。最后,要善于运用现有的社会分工,分散、降低风险带来的代价。
    最后说一句貌似离题的话作为结束语:如果我们承认自己是成年的现代人,那么户外界的事情,更多的要依靠我们自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2006年11月26日整理
文章链接——http://outdoor.travel.sohu.com/20061128/n246657572.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8 23:03: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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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1-29 05:02:34 |只看该作者
那天看了一个很长的相关的帖子,他最后的两点想法我也是很认同的。
1、我们要以什么样的一种态度去参加户外活动?
户外活动特别是带有探险性质的活动,风险巨大是事实存在的,我们虽然不能消灭这些客观风险,但我们还是有办法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者可以承受的程度。办法多样,但最有效最可靠最人道的办法可能只有一个:一切都靠自己。当我们将任何一次出行当成是自己一个人去独立完成的任务而不是依靠领队、队友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就会做好一切准备:从查找目标相关资料、配置必要装备物资、准备自助自救物品、自查自判体能健康状况、做好风险应急预案、独立判断活动进程险情,自主决定活动继续还是退出、告知家人出行计划风险......。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准备,绝对不会参加这次活动。这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应有态度。
2、以人为本,究竟是我以自己为本,还是要别人以我为本?.......                          
有神奇的力量指引我的方向。
这种事情在我的生活中经常发生。
我从每次经历中得到成长。
成长是安全的。
我相信宇宙。我有胆量。我是独立的。
嗡嘛呢叭咪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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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椅
发表于 2006-11-29 05:57:49 |只看该作者
同意小莉引述的观点。
现在是负责任的人太少——哪怕是对自己负责呢。类人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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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1-29 07:17:23 |只看该作者
好帖!顶!几天前,在“越野e族”里看到有关南宁7.9事件的帖子及判决,当时就觉得这将开了一个很恶劣的先例,同时也为那些同去的驴友感到冤屈。真诚的希望丛林的每一位山友都进来看看十一郎的帖子。
欢迎浏览我的相册:http://liusj47.phot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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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
发表于 2006-11-29 09:40:23 |只看该作者
关于此案的法律问题,我的几位法律界朋友提出如下看法,供大家参考——
kato:2006-11-2514:42
此案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商榷。简言之,十一郎的10条只涉及一个法学概念(注意,判词引用了所谓法学理论来应对这种后清律的空白):防范成本。十一郎的意见可以概括为适当的防范成本是必要的,包括自己的和集体的。
我深以为然。
但是,此案还涉及其它许多,因为生命权是个体的,然行动是集体的,且防范成本对应的个体与集体责任都是有限的。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此案诉求只能是针对这一有限的防范成本所对应的基本安全,即不足的防范成本应对生命丧失承担的部分责任。但从全案及判词来看,原告诉求是有问题的,法官是有意思的,但犯了很多技术错误,还有方向错误。
基于社会分工的专业知识很重要。法官的专业能力尚且如此……
Empty:2006-11-2612:08
原帖资讯不足,不知法院的判决依据以及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如果纯就法理言之,梁为活动主办人,如就该活动之主办获有利益,这引起可能成立民法上契约或准契约关系,而应对被害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的结果,如可证明梁有故意过失,梁可能应负有民事上契约责任与/或侵权责任。
如果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仅是代收款项,一起出游,实在难以想象梁为何需对被害人死亡加以负责。
对于参与的其他同行人,在与被害人无任何契约或法律的保护义务下,亦难想象和意需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新闻资讯有限,难以得知法院的判决基础。
当然中国的法院作出以人情或衡平为基础的无法理基础判决,以求“公道”,也不罕见。
依法治国,可能尚需再多加努力。至于其他各位老总提出的法律经济分析,在中国是原则采取严格认定请求权基础的大陆法系原则下,依据法律的经济分析,而采用创设请求权基础的英美法系实务做法,是有很大的问题的。
kato:2006-11-2623:52
这个南宁法官能搞,硬是把自助集体定性为营利性约定而使召集人产生安全义务,然后又可笑的引入救助的集体义务,因而先后裁定了召集人和同伴都有责任的矛盾结果。
这种义务,通常只见于航海法和军队。
Empty:2006-11-2712:21
从法律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官能够想出这样的法子来求取一个抱怨最小的问题处理方法,可能也不能说这个法官不用心。当然,如果被害人家属的背景可以提供出来参考的话,这个案子会更有趣的。
kato:2006-11-2723:57
Empty指出衡平问题,极精当。
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似乎也存在着衡平色彩。比如各类民事侵权案中对人身死亡比照伤害给与的赔偿,重大事故中非因政府过失造成,却由政府给与意外死亡者类似赔偿的高额抚恤,包括飞机失事后航空公司给付超出约定赔偿的抚恤,更普遍的则是学校、厂矿中正常死亡着亦获高额抚恤等等,都是无法条可依,只按照传统--当然不是来自王权然后普遍化为衡平原则,却是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单位救济传统和古代所谓人情与法的传统。
而在传统大陆法国家,这些死亡引发的生命权是无价的,不可比按伤害赔偿的。
kato:2006-11-2819:47
说点实际的,因为社会生活之丰富已经远远超出了陈旧、不堪、压迫型法律的范围,这个案子在判例上也应该不会对今后法类似案子发生什么影响,其社会影响是主要的。也许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以对召集人、领队的潜在法律风险为激励,促进低海拔户外活动的商业化、各种层次的户外探险旅游的市场细化;
2,以对新人菜鸟的甄别机制为激励,加速户外活动着自组织建立各种规则、各种梯级训练模式,逐渐摒弃国人“新新人类”、“类人孩”的幼稚、炫耀、破坏性的户外活动习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9 1:54: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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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
发表于 2006-11-29 16:15:56 |只看该作者

严重关注!


此案件的判决对我们这种活动的召集者,有很大压力。若不上诉或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那以后只好一个人玩去,自己负责自己的一切意外。
谢谢十一郎的文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30 10:30: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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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席
发表于 2006-11-29 16:41:33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看了判决和许多相关的文章,对法官的裁决不知该怎样评论,实在....感谢十一郎的文章,说出了许多驴们的心声!
在纯净的天空下歌唱,在自己的音乐中舞蹈.... 没事, 就往丛林的水桶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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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垫
发表于 2006-11-29 16:53:57 |只看该作者
十一郎说得很对!最关键的,参与户外运动的人首先应该把自己定位成——成年人!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指望他人负责!领队也好,队员也好,大家一起去爬山,锻炼身体,说到底,也只有道义上的互助,即便是契约关系,也应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而不应该有谁对谁付什么责的问题!其实每次出行,这些责任归属问题大家是承认的,但出行了,出事了,就可能演变成另外一种情况来,这实际上是对成年人之间约定的否定!当然,有些可能也是家人对参与的活动不了解导致的,有的可能是生存压力导致的,这些也可以稍稍理解;最不能理解的是其中的那个“有钱人”高举所谓的“道义”的大旗,来胡砍一通!好在,深圳人还比较成熟,一般不会这么自我否定!
不为走马观花看风景; 但求山水之间冶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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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凳
发表于 2006-11-29 18:14:18 |只看该作者
持续关注!让法律调节法律范畴的,让道德调节道德范畴的。山友要反思山友自己的。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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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8:43:59 |只看该作者
压力不小!!
你,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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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9:02:10 |只看该作者
赞成十一郎的观点!看了南宁法院的判决,第1感觉就是领队大冤!同行队友小冤!其实一次户外活动中,领队要比队员付出太多的精力与心里压力,而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回报(商业旅游除外),都是无私奉献!原因呢仅仅是热爱户外运动吧!正如云端所说:“领队也好,队员也好,大家一起去爬山,锻炼身体,说到底,也只有道义上的互助”我想说的是从深圳发生的几次山难来看,这种道义上的互助是非常充分的,甚至是过头了,对自己的能力、险情判断有误,贸然救人,把自己的性命也搭上,扩大了山难的损失。也许南宁法院的判决有一点好处,就是它引起了大家对户外运动风险更深的思考。对出行会更谨慎些。喜欢户外运动!不断学习与积累经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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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21:28:21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节彼南山在2006-11-29 10:14:18的发言:
让法律调节法律范畴的,让道德调节道德范畴的。山友要反思山友自己的。
以下是引用云端漫步在2006-11-29 8:53:57的发言:
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指望他人负责!领队也好,队员也好,大家一起去爬山,锻炼身体,说到底,也只有道义上的互助……
赞一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9 13:29: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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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05:50:30 |只看该作者

成都商报:成都游客在马来西亚意外死亡 旅行社赔偿4.5万

出处: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日期: 20011226
  
  
  成都市民侯恩卡在马来西亚溺水身亡,其家属向旅行社索赔54万元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昨日终于有了结果,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3原告(均为侯恩卡亲属)精神抚慰金各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1月24日,原告邱天和丈夫侯恩卡在没有领队资格的杨某的带领下,参加了某旅行社的马来西亚游。1月25日,导游告诫旅行团成员,第二天到海滩游泳要穿上救生衣。1月2 6日,旅行团到达海滩。当时没有人强调必须穿救生衣下海游泳,海滩上也没有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侯恩卡喝了几杯啤酒后,未穿救生衣便下了海,当时工作人员并未上前制止。侯游至较远海域,因体力不支,出现溺水,被救上岸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侯恩卡的妻子和父母认为旅行社未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未履行法定义务,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元。昨日法庭上,原告称,被告旅行社有义务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被告未按规定配设正式领队,对侯的死亡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侯恩卡正当而立之年,身兼董事长、厂长等职,他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则辩称,是否按规定配设领队与侯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侯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应懂得未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的危险,所以侯的死亡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侯恩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具有高等学历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不穿救生衣及酒后游泳的危险,对溺水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未及时制止侯不穿救生衣下海,对其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法院查明,今年7月6日,原告收到旅行社为侯代办的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31万多元,以及旅行社退还侯夫妇未完成旅游的费用8200元。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丧葬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侯的亲属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法院据此判决:精神抚慰金应以每人5万元为宜,旅行社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金的30%(赔偿3原告每人1.5万元,共计4.5万元)。(武法,本报记者李迎春、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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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02:01: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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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应有的责任及顾虑
己刊登于1994年9月6日文汇报之旅行版
笔者:梁念豪
行山及各项户外活动,不但能使生活繁忙的香港居民从中舒展一下,更能籍此活动训练及培养个人品格,因此户外活动在近二十年,加上政府推广已经成为一股力量,不论青年、老年以至小童都参与,但最受欢迎者则首选行山活动,因为器材、地理环境及天气对行山的影响较小,所以极受欢迎。
而无论正式行山领队,数个朋友或一家大细,其中都会在某些环境中做成带领作用,成为带领者或做决定者。社会分工精细的影响,作为领导者就应有一些知识。当然,若具备人事管理的专业知识,较高层次的个人能力及领导技巧则更佳。
近年山难特多,如狮子山、飞鹅山、梧桐寨石涧及八仙岭的惨剧,大家都历历在目,而死因研究庭作出的结论,是一种最佳的分析和指引,首先是户外活动前参加者及领队应知晓:〈1〉如何处理热衰竭及中暑。〈2〉报告意外求救详情。〈3〉紧急撤离的程序。这是基本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该有的知识,更遑论身为领队者。可是接踵而来的惨剧,更使死因裁判官及陪审团发出更进一步的指引。 就是〈一〉行山领队应该有牌照或为适当专业组织会员,例如香港攀山总会,因为这些会定期有通讯及考核资历,使领队知道其责任及顾虑;〈二〉户外活动参加者亦应该得到指示,需要适当的装备,靴鞋及用品。
以上提及的前后两个判决是就第一宗嶂上少女中暑死亡及飞鹅山行山堕崖死亡而发出的。户外活动是令参加者开心及锻炼意志的,没有适当的准备及知识,而在可控制范围下引致伤亡,是不值得的。
如果户外活动及行山领队因疏忽「应有顾虑的责任」,而使参加者受严重伤亡,不但要负上民事责任,更且受良心的责备和舆论的压力。甚么是因疏忽而负上民事责任,简单而言是因自己不小心而使人遭受损失,就是疏忽〈Negligence〉。在民事法庭上,控告他人疏忽的时候有三点要证明的,那是民事责任上的「金三角」,缺一则不可。简单地说是第一要证明被告对自己有小心的义务,第二要证明他违犯了这个义务及第三要证明自己受了损失。基本上每一个人生活在世上都要小心避免损害他人,但这个义务并非没有限度的,小心义务的存在与否视乎法官的决定,而美国这类民主国家对这类控诉之滥,大家都应有所闻,而本港最著名的一宗判决莫过于多年前,西妇告前市政局厕所湿滑没有警告而引致跌伤一事。
比较仔细的分析及举例:
一〉何谓应有顾虑的责任,要证明被告要对受害人负上此责任,例如:医生对病人、雇主对雇员、公共交通工具对乘客及行山带队对队员就存在应有顾虑的责任。
〈二〉何谓违犯顾虑的责任何谓标准的顾虑,就是普通有理智的人而定。例如:厕所地滑没有告示通知使用者;水上活动中心没有指示参加者要穿上救生衣进行水上活动及领队不理队员都是违犯了责任。
〈三〉何谓因违犯应有顾虑责任而引致实际损失必须因违犯了顾虑的责任〈简单之是责任在身而发白日梦〉而引致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身体或智能上的伤害,如果只是一时受惊吓,而没有实际的损失则无须负上责任。
最后要指出的是疏忽的指控,必须要证明被告在上述提出的三项要点上成立,缺一不可否则指控难以成立。
许多行山带队听完此疏忽的民事责任后,都异口同声说不欲为乐趣而负上法律责任。但大家不要忘记,法庭及公众的判决是基于被告作为一个普通有理智的人有没有作为真诚的相信或行动而决定,各位不应误解或船头怕贼和船尾怕鬼。
现在向各位行山领队提供一些基本管理上的运作,简言之是管理的四大家族:
〈一〉计划--事前决定那些要做及怎样做,要有幻想力。
〈二〉组织--事前安排人事及如何运用资源。
〈三〉领导及指挥--现场带领及激励人员去完成任务。
〈四〉控制--人力、财源及消息的控制,包括事前、当时、特别的及事后反应检讨。
各位如在筹备行山活动时有考虑此四大家族,则能提高活动的安全及趣味性,吸引更多参加者和仰慕者。
行山领队的领导技巧亦应留意以下各项,以为参加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因而必受赞扬和欢迎的。那是:
〈1〉时常检讨以往经验。
〈2〉计划及预测;如天气及潮汐。
〈3〉习惯时常查验参加者身体状态及器材可用性。
〈4〉习惯时常观察;如天气变化。
〈5〉习惯做决断;如天气变决定走回头路。
〈6〉每次活动后做总结或讨论;如行山后到酒楼晚膳杯酒畅言则长短自知。
如果大家能够留意所述的各点,则必然能与众同乐和受欢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 18:13: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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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07:43:42 |只看该作者
刚刚拜读,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我也经历过.领队太冤枉.队员也冤枉.每个人该为自己和身边的人负责.
行万里路!交万万友!赠万万金!有万般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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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04:18:03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7897在2006-12-1 18:01:55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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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应有的责任及顾虑
己刊登于1994年9月6日文汇报之旅行版
笔者:梁念豪
行山及各项户外活动,不但能使生活繁忙的香港居民从中舒展一下,更能籍此活动训练及培养个人品格,因此户外活动在近二十年,加上政府推广已经成为一股力量,不论青年、老年以至小童都参与,但最受欢迎者则首选行山活动,因为器材、地理环境及天气对行山的影响较小,所以极受欢迎。
而无论正式行山领队,数个朋友或一家大细,其中都会在某些环境中做成带领作用,成为带领者或做决定者。社会分工精细的影响,作为领导者就应有一些知识。当然,若具备人事管理的专业知识,较高层次的个人能力及领导技巧则更佳。
近年山难特多,如狮子山、飞鹅山、梧桐寨石涧及八仙岭的惨剧,大家都历历在目,而死因研究庭作出的结论,是一种最佳的分析和指引,首先是户外活动前参加者及领队应知晓:〈1〉如何处理热衰竭及中暑。〈2〉报告意外求救详情。〈3〉紧急撤离的程序。这是基本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该有的知识,更遑论身为领队者。可是接踵而来的惨剧,更使死因裁判官及陪审团发出更进一步的指引。 就是〈一〉行山领队应该有牌照或为适当专业组织会员,例如香港攀山总会,因为这些会定期有通讯及考核资历,使领队知道其责任及顾虑;〈二〉户外活动参加者亦应该得到指示,需要适当的装备,靴鞋及用品。
以上提及的前后两个判决是就第一宗嶂上少女中暑死亡及飞鹅山行山堕崖死亡而发出的。户外活动是令参加者开心及锻炼意志的,没有适当的准备及知识,而在可控制范围下引致伤亡,是不值得的。
如果户外活动及行山领队因疏忽「应有顾虑的责任」,而使参加者受严重伤亡,不但要负上民事责任,更且受良心的责备和舆论的压力。甚么是因疏忽而负上民事责任,简单而言是因自己不小心而使人遭受损失,就是疏忽〈Negligence〉。在民事法庭上,控告他人疏忽的时候有三点要证明的,那是民事责任上的「金三角」,缺一则不可。简单地说是第一要证明被告对自己有小心的义务,第二要证明他违犯了这个义务及第三要证明自己受了损失。基本上每一个人生活在世上都要小心避免损害他人,但这个义务并非没有限度的,小心义务的存在与否视乎法官的决定,而美国这类民主国家对这类控诉之滥,大家都应有所闻,而本港最著名的一宗判决莫过于多年前,西妇告前市政局厕所湿滑没有警告而引致跌伤一事。
比较仔细的分析及举例:
一〉何谓应有顾虑的责任,要证明被告要对受害人负上此责任,例如:医生对病人、雇主对雇员、公共交通工具对乘客及行山带队对队员就存在应有顾虑的责任。
〈二〉何谓违犯顾虑的责任何谓标准的顾虑,就是普通有理智的人而定。例如:厕所地滑没有告示通知使用者;水上活动中心没有指示参加者要穿上救生衣进行水上活动及领队不理队员都是违犯了责任。
〈三〉何谓因违犯应有顾虑责任而引致实际损失必须因违犯了顾虑的责任〈简单之是责任在身而发白日梦〉而引致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身体或智能上的伤害,如果只是一时受惊吓,而没有实际的损失则无须负上责任。
最后要指出的是疏忽的指控,必须要证明被告在上述提出的三项要点上成立,缺一不可否则指控难以成立。
许多行山带队听完此疏忽的民事责任后,都异口同声说不欲为乐趣而负上法律责任。但大家不要忘记,法庭及公众的判决是基于被告作为一个普通有理智的人有没有作为真诚的相信或行动而决定,各位不应误解或船头怕贼和船尾怕鬼。
现在向各位行山领队提供一些基本管理上的运作,简言之是管理的四大家族:
〈一〉计划--事前决定那些要做及怎样做,要有幻想力。
〈二〉组织--事前安排人事及如何运用资源。
〈三〉领导及指挥--现场带领及激励人员去完成任务。
〈四〉控制--人力、财源及消息的控制,包括事前、当时、特别的及事后反应检讨。
各位如在筹备行山活动时有考虑此四大家族,则能提高活动的安全及趣味性,吸引更多参加者和仰慕者。
行山领队的领导技巧亦应留意以下各项,以为参加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因而必受赞扬和欢迎的。那是:
〈1〉时常检讨以往经验。
〈2〉计划及预测;如天气及潮汐。
〈3〉习惯时常查验参加者身体状态及器材可用性。
〈4〉习惯时常观察;如天气变化。
〈5〉习惯做决断;如天气变决定走回头路。
〈6〉每次活动后做总结或讨论;如行山后到酒楼晚膳杯酒畅言则长短自知。
如果大家能够留意所述的各点,则必然能与众同乐和受欢迎
赞成!难得一见的好文,到底是来自于法治之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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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20:52:08 |只看该作者
以下引用小莉的话.
那天看了一个很长的相关的帖子,他最后的两点想法我也是很认同的。1、我们要以什么样的一种态度去参加户外活动?户外活动特别是带有探险性质的活动,风险巨大是事实存在的,我们虽然不能消灭这些客观风险,但我们还是有办法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者可以承受的程度。办法多样,但最有效最可靠最人道的办法可能只有一个:一切都靠自己。当我们将任何一次出行当成是自己一个人去独立完成的任务而不是依靠领队、队友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就会做好一切准备:从查找目标相关资料、配置必要装备物资、准备自助自救物品、自查自判体能健康状况、做好风险应急预案、独立判断活动进程险情,自主决定活动继续还是退出、告知家人出行计划风险......。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准备,绝对不会参加这次活动。这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应有态度。2、以人为本,究竟是我以自己为本,还是要别人以我为本?.......                          
大家相约去爬山,还要别人为他负责,你不觉得可笑吗?什么是意外?意外原本就要发生.不知什么时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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