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儿 发表于 2007-4-19 00:16:56

敬佩光远的精神!!!

惊涛拍岸 发表于 2007-4-19 03:33:04

刚才深圳都市频道播报了,明天八点左右还会重新播报!!

蜀山剑 发表于 2007-4-19 04:50:11

几点想法:1.法院不敢不判光远胜诉,因为400公里那个地方根本都不存在,法院不这样判会闹笑话;2.法院回避了光远提出的其他许多关于实体和程序违法的指控,只是那个“400公里”实在无法回避,才有此次判决,所以不要感谢法院(幸好有那个愚蠢的400公里)。3.个人觉得XX交警不会再上诉,因为基层法院加以回避的那些指控,到了中级法院可能就会被认真对待,虽然行政机关败诉令其难堪,但他们显然也会评估将事件扩大化后却无必胜把握的风险,就算他们在他们的地盘上通过幕后活动胜诉了(本人最恨这种事,法律公正性何在?),原告还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救济。4.事情到此为止,或许风波慢慢就平息了,他们还可以照干他们那勾当,只是可能更小心一点儿,但是事情要是闹大了,在公众、舆论压力下,整肃他们的行动就不可避免了,他们愿意被整肃吗(在而今,很多贪脏枉法的事都无法在正常的体制和程序下解决,只是当事情被挑开了、曝光了,才加以整治,这真是现代社会的悲哀。)?我不太相信他们还会去上诉。

紫水晶1 发表于 2007-4-22 07:33:17

虽然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 但实事去做的人太少了,所以就成就了现在这样一种状态 ,我们现在的社会需要光远老师这样的人,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先行者, 站在你后面的队伍会越来越大!!!

妙妙 发表于 2007-4-24 22:26:23

出了一口气!敬佩支持光远!  维权道路艰辛漫长,有多少老百姓能打得起官司?那天在看到光远了!看得真叫:好,好!

节彼南山 发表于 2007-8-27 21:58:40

以下是引用天雷地火在2007-4-15 19:17:09的发言:
还有一点你没有想到:交警会提起二审。二审即是向市中院或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一审。
你反正也是拿到了钱,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损失,所以你没有什么动力了,反正在一审中你已经争了一口气回来,这样你基本上不会去二审的应诉了;但交警那边日子就不好过了,没准年终要扣奖金下岗轮训延缓提拔什么的。所以交警搞二审,动力十足,就像我们丛林里面许多人对千米山的痴迷一样!我看到过好几个二审,只有交警到场陈述理由,而象你这样的当事人都是缺席的。
二审法院“无法听到”当事人的陈述,会再次判你败诉。嘿嘿。
你在二审败诉后,当地交警不会找你要钱交纳罚款,也不会要你承担诉讼费用。这个你可以放心,甚至也可能私下告诉你叫你缺席。如果交警熟悉你的话,没准会上丛林网来了解你暑假的行踪,趁你外出旅游时开庭。这样当交警二审胜诉以后,年终就不会扣奖金或者下岗了。那个当天开单给你的交警,没准在10年后会成为当地交警的大队长。你千万别以为他会恨你,相反,如果你找他帮忙的话,你在当地的违章甚至可以全部抹消。
社会就是这样运作的。
关于这个模式,我在吴思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有了深刻的领会。
期待二审光远胜诉的好消息!
以下是引用昏鸦在2007-8-24 15:14:26的发言:
没有最无耻的,只有更无耻的哈!
除了支持,好像也没啥办法了。
天雷地火过去说的对哈!保佑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民族吧!

光远 发表于 2007-8-29 07:02:48

本来以为文章早已结束,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太多,不得不写续篇,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耐心。
九、另一单违章的处理过程
四月中旬以后,我的诉讼事件在晚报和很多媒体上报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当地市交警支队以及以下的各大队不可能不看到这些新闻,他们应当从这次事件中吸取些教训,再次遇到这样的测速纠纷,他们应该会执法得更规范一些。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
四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和我一起去五华在某河高速也中招的同事刚好去##市搞招生宣传,工作做完后,特地多住了一天,第二天我们汇合后,一起找当地交警处理“违章”
这次的处理地点在汝湖的高速二大队,别看这里很偏僻,但处理大厅却不小,比深圳车管所的办事大厅都大,走进大厅,里面熙熙攘攘,人还真不少,排在我们前面的一位老兄拿着一张行驶证的复印件交给办案民警,民警马上打印出一张处罚单,那老兄一看超速100%,罚款上千,马上拿出手机沟通,原来他不是驾驶员,而是替别人办事,看来这里处罚程序更简单,不仅不看驾驶证,连行驶证都不用原件。
轮到我们了,我们分别将行驶证交给办案警察,他很快调出了两张照片,一张照片显示的车速是123公里/小时,另一张是125公里/小时
“这怎么可能呢,我们当时是个车队,完全按照限速走的,别说120公里,就是100公里都没有达到,你们的仪器合格吗?”我同事问。
“给你看看证书”,说着,警察拿出了几本检验证书。
“哪本是给我们车测速的证书”
“。。。。。。。”
“那能否让我们复印一下,回去研究一下?”
“不行。”他赶紧又把证书拿回去了。
“是移动测速还是固定测速?”
“移动”
“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立牌公示?”
“。。。。。。”
“怎么证明这两张照片和测速仪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相片制作人,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我问道。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交警已经不耐烦了,说着,就去打印两张处罚决定书。
“我们不服,不能在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这些话真耳熟,看来##市交警是培训上岗的,语言都标准化了。
看来在这里也是根本没法辩解,好在二大队和交警支队离得不远,下午,我们又来到交警支队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是一位没有穿警服的中年人,他很客气,也同意让我们拷贝“违章”照片,并让我们看到照片上传时间是1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三天。
我们把行政复议申请交给他,他问道,你们有没有特别强调的观点。我说有两点质问。一是照片的时间属性不对,不是事发时间,二是要求提供照片和测速仪器的关系证明,因为二大队处罚我们时并没有提供,处罚依据不充分。并明确向他强调我们在和一大队打官司的非常时期,开车是非常谨慎的,不可能超速!
他给我开的受理回执的编号是2007字038号,这个数字说明4个月只有3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看来车主大多数是忍气吞声。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书中只字不提我的上述强调的两点质问,而只是说明测速仪是经过政府招标采购且经华南计量测试中心检验并核发了鉴定证书,所以证据来源是合法的,对我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想,作为交警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不会是不懂法律的,在行政复议时是不会不看到处罚书中没有驾驶人信息和办案民警签字只有一人的情况,不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更不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音像证据要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规定的;而且上述内容我还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反复强调过。那么这份“行政复议书”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使人不得不联想到它是想透露的是这样的信息。
我就是要保护我的下级,我压根就不想规范执法,而且也明确地告诉你,我们就这样处罚你,你提的那些理由我不看,都没用,我不和你讲这些法律,就是罚了你,看你能怎样,呵呵。
收到这样的复议书,人的心情可想而知,我由于打了大半年官司,气稍稍小些,而我的那位同事马上起草了一份给广东省公安厅长的信,用特快专递寄了过去,下面是信的原文(具体信息用某,*和#取代)。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我们是深圳某校的11位教师,冒昧打扰,实出无奈。因我们认为,此事不仅事关一个地区的警察执法公正和公安形象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社会风气的净化、诚信和社会公义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元月六日上午,我们去五华搞教研活动,途径某河高速时,被躲在角落的交警拍到我们“违章”的“证据”,我们当时就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因为当时处理这件事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不仅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而且提供的所谓“证据”是一张明显经过图像编辑的数码“照片”,而且“照片”很多数码参数都不能证明是原始照片。为此,我们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当天就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高速二大队一定在取证环节出了问题,当时我们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高速二大队提出的所谓证据根本不是原始照片,因为“照片”的很多属性参数都不对,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求高速二大队拿出“照片”和证眼雷达的关系,因为“照片”上的数字是以光条形式加上去的,而这样的数字是可以轻易编辑修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种缺乏证据链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
最近,我们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市公交复字037号)。令人遗憾的是,该决定书并未针对我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核,也根本不提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问题,更不解释形成证据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因人为疏忽甚至故意造假的可能。而是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只是依据测速仪质量合格的理由就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根本不能让我们信服。
事实上,就是该支队,曾经发生过在作为证据的照片上后期录入信息时,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数据。现在,我们再补充提出以下理由供您参考,实际上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当面向##交警陈述过,只不过他们置若罔闻。
1. 我们之所以有绝对把握确信自己没有超速违章,除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外,还因为当时有一个特殊背景。就是当时开第一辆车的**起诉##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执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合理的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判决。我们事先就商定,这次出行要特别谨慎,坚决遵章守纪,不能让对方有任何可乘之机,抓住把柄对案子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路小心翼翼,完全按照限速规定驾驶,时速从未超过100公里,结果却被指控时速达到125公里。遵章守纪遭到了无情的嘲弄,心中感到的委屈和冤枉可想而知。4月13日,**接到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交警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作为交警指控违章的关键证据的照片上录入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荒唐数据。**起诉##交警高速一大队的过程中,还提出了交警不按法律程序执法的诸多行为,比如说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形成的相关环节,至少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瑕疵,操作程序极不规范严谨,甚至有主观故意人为制造假案的可能。没想到##交警完全没从这一判决中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次仍然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仍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这次开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前次的几乎如出一辙,甚至还不如前次,连基本的拍摄过程的叙述都没有,这如何能让人信服?这次我们之所以选择给您写信而没有立即再次起诉,是因为我们意识到,法院的判决不足以令其改变行为。有一些人,眼中只有上级,他们可以不管法院判决,不顾媒体舆论(参看2007年4月16日的有关报道),继续我行我素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希望,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预和努力,能够真正改变这种状况,规范执法程序、净化执法环境、维护社会公义。
2. 最近两次在##市高速公路段驾驶的经历让我们发现了一个现象,有不少汽车是用全部或部分覆盖车牌的方式在行驶。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国内(包括省内)其他高速公路上极为罕见的情况,在##境内成为了屡见不鲜的常态?恐怕不能单纯假设使用这段公路的人主要是交通肇事者,相反我们可以假设这与该段公路上的不规范执法有着内在联系,很可能是大量的随意处罚诱发了人们用更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自我保护。据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执法的结果与维护交通安全限速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实际上埋下了更大的恶性交通事故的隐患,因遮盖车牌的汽车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超速。希望您能责成有关部门重视和调查这一现象。
我们认为,##交警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讲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根本原因在于交警支队领导的护短,对这一事件是非曲直的辨析具有重要意义,它事关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不论是从我们听到的情况来看,还是上户外网站车版浏览,都可发现对该路段随意处罚的现象早已是怨声载道。##交警对4位教授,6位副教授,一位讲师的亲身体验和信誉,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没给予起码的重视,仅仅用一台仪器的质量合格证加以搪塞,回避问题的关键,不解释证据的形成过程、操作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这无法消除我们的质疑。谁都知道,机器由人操作,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在后期制作中添加了什么信息,这些对证据的合法、公正、有效十分重要。我们并未超速的判断,并非只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而是建立在特定情况下,经事先商定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得出的。所以我们才如此自信,不是自己违章,而是##交警的执法出了问题。
期待您的垂询或回复。
致礼!
深圳某校11位教师签名:
信是六月中旬寄出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回音。

详池 发表于 2007-8-29 19:23:20

坚决支持光远,本人8月19日在深汕高速公路汕尾交警埔边大队辖段被拍超速,还要罚3分.感觉没那么快啊.当时,我前面朋友的车可能有超速,我看到路边的电子眼闪光了一下,我的车速是不超速的,在网上查的时候,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我们两个车都超了,这是怎么回事?异地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9 11:29:08编辑过]

惊涛拍岸 发表于 2007-8-29 20:39:50

坚决支持!!

180 发表于 2007-9-5 02:13:18

海盗、强盗!!

光远 发表于 2007-9-5 04:33:27

十、对方上诉了五月初我收到了##区法院的通知,说对方上诉了,并寄给我一份对方的上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维持交警高速一大队####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本案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了如下事实,上诉人表示赞同。1、            2006年6月2日,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 2、            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时时速达到每小时131公里,而该路段的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 3、            上诉人的执行民警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深某高速公路##路段测得粤B#####号小车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4、            是由于测速仪器输入地点错误才导致输入地点为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            一审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 一审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 粤B#####号小车超速行使监控技术照片(以下简称超速照片)虽能够反映被上诉人超速行使的事实,但由于地点输入错误,而认定的是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的上述法律适用援引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等相关规定,援引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规范,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一审判决适用的“有关规定”使上诉人感到模糊不清,而上诉人经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也没有找到存在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规定。 2、            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予以简单排除,不与认定,而应该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 所谓的“瑕疵证据”是指行政机关的取证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从主观动机看,行政机关在取得该证据过程中仅仅出于微小过失,恶性较小;从造成的客观后果看,它对比起被执行搜查或扣押人权力等的损害结果比较轻微;从获取证据的作用来看,该证据对行政诉讼实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瑕疵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的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从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2006年6月2日15是23分,上诉人的巡逻执勤民警在深某高速巡逻时,通过车内配置的测速仪测到粤B#####号小车的超速违法行为,拍摄了证据三“超速照片”,从而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并非是在客观上不存在的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拍摄的。证据三“超速照片”显示的公里数错误是由于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该失误不能掩盖被上诉人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失误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而仅仅是微小过失。而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又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理解的,这是浪费行政资源,妨碍了行政效率。 从本案所设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第一上诉人作出出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三“超速照片”是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显示的公里数错误不是由于上诉人法定程序造成的,而仅仅是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第二,上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的证据,该瑕疵证据应得到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其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我把上面的上诉状拿给信天游看,信天游觉得这些理由很可笑。 “一审之所以写的那样含糊,完全是不想让他们太尴尬,给他们台阶下,他们还上诉?” “上诉对他们来说是自取其辱。”信天游说。 “为什么?” “一审法院已经够照顾他们的面子了,你提的很多正当理由法院都没提” “二审我能把这些理由再拿出来吗?” “是啊,二审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审理过程,也能让大家客观地评价交警的执法程序和取证、处罚过程,明白是非,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有益处的” “这次你可要帮帮我了” “没问题” “不知这样的官司是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我免费帮你” 我除了感动,还是感动!从我打官司的第一天起,我就好像不是一个人在面对。7月底,我终于收到了二审传票,信天游也写好了二审答辩状,8月27日,等待我们的是怎样的庭审呢?不过这次我心里踏实多了。

光远 发表于 2007-9-5 04:37:23

十一、二审  开庭前的十天,野马吉普帮我在网上发了帖子,告知网友二审时间和地点,看到很多驴友要去现场为我助威,还有人给我打电话想约人一起去##市信访局投诉交警乱罚款,这反应了大家的心情。 还是和一审一样,我们提前一天来到##市,住进了中级法院附近的一家旅馆,晚上,信天游嘱咐我明天主要听他的阐述,法官询问或需要补充时我再发言,同时我们讨论了一些可能在法庭上出现的事情。 我们8:30 就来到了法庭,8:50一大队的大队长从另一个门走进来,信天游很惊诧,原来他走的是法官通道。接着对方律师也到了,这次是两位,一位就上一审的律师,另一位好像是他的助手。 二审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我们坐在了被上诉人的席位上,而上诉人的席位上只有两位律师,对方的大队长并没有坐在上面,他仍然坐在旁观席。旁观席上还有一位记者,我的一位惠州朋友和一位我不认识的人。 法官9:00准时宣布二审开始,他先让双方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资格,然后就进入庭审程序,首先由对方律师陈述上诉理由,助手把上诉状念了一遍,然后信天游宣读事先写好的答辩状。下面是答辩状的详细内容。 被答辩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为上诉理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是“判决引用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主张用其“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我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我驾车超速,其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出示的用于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唯一证据就是那张照片,照片显示拍摄地点在“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这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方。被答辩人辩称地点错误是“输入人员失误”所致,但未举证证明此说法,也未举证证明其拍摄的真实地点在何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即该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定案。 除了地点虚假以外,该照片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该照片不是证据原件,而是复制品,不能证明出自合格的监测仪器。 被答辩人称该照片是车载雷达拍摄的,那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答辩人能将该车载雷达用于辖区路段巡回测速,又能送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室内检测,为何不能送到法庭接受质证?被答辩人未提供测速图像的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该照片出自普通照相机,人为输入数据而成;不排除该照片出自一台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而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检定证书》是另一台车载雷达的检测结果;不排除该照片虽然出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但照片上的数据已被人为变造。可见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其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是车载雷达在移动中测得的,而该仪器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反映该仪器质量检测是在室内静止状态下进行的,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状态下测速的误差范围,也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中测速时也是合格的,因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的准确性无人证明。 深汕高速惠阳段是两车道,被答辩人在测速时不能停车使用车载雷达,否则是违规占道。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也未辩称是停车测速。而高速公路限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那么,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其准确性显然大不如实验室内检测。《检定证书》第2页说明了该仪器的质量检测地点是该中心实验室,环境条件是温度(20±2)℃,相对湿度≤85%。该书仅证明在此条件下该仪器测速指标合格,未证明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也合格或为其标明误差范围。因而即使被答辩人出示的照片出自该台仪器,其速度数据的准确性也是未知数。显然,该证据无证明力。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单位。被答辩人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实际上是毫无证明力的照片来“证明”我驾车超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用此“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认定”的上诉理由当然不能成立,何况除了那张滑稽可笑的照片外,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其他证据,而案情是要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二、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其一,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 被答辩人所作公交转字第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的“当事人**”,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档案编号均空白。被答辩人之所以如此制作,是因为他们认定粤******号车超速,我出示的车辆行驶证上标明车主是**,他们就处罚**,不管驾车人是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显然,法律规定处罚交通违章的对象是驾驶人,而不是车主。被答辩人未询问我谁是驾驶人,也未要求我出示驾驶证,就直接在处罚决定书上打印上我的名字。这不是疏忽或省略,而是不履行法定调查义务,主观臆断车主就是驾驶人,车主必定有驾驶证。 其二,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我闻讯座驾被指超速,到被答辩人处交涉时,首先出示了车辆行驶证证明我的车购买不久,不会超速行驶,办案交警完全不听我的申辩,未对我的申辩理由作任何形式的记录或要求我提交书面意见,而是要我看电子照片。我在看电子照片,尚未申辩时,办案民警已打印好处罚决定书,要我签名,我拒绝。我作为普通群众,对电子照片上的速度、地点文字来历不明白,对其准确性有怀疑,要求拷贝照片研究。办案交警拒绝,称“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自然我们就会提供证据的”。在处罚决定书上,印有“以上事实有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为证”,使人误以为除了照片外还有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办案交警在此采用了隐藏证据,文字上迷惑处罚对象的手法。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三,调查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办案人员仅一人。被答辩人提交的照片未注明制作人,不仅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也印证了处罚决定书上的办案人员一人包办了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而此事并非当场处罚,未适用处罚的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但判决结果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可以看到,信天游不仅把我在一审中的理由用更加规范的法律语言加以强化,而且添加了交警一人包办调查和处罚的全过程,指出这是程序违法,整篇文稿写的有理有据,针对对方上诉书中的所有观点都加以驳斥,这显示了他及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 双方陈述观点大约用了半个小时,然后法官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对方律师首先声称我在一审没有上诉,说明我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应该把一审判决书没有提到的观点拿到这里来。 信天游说,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不表示我们完全赞同一审法院的所有观点,而且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再审理,当然要重新评判一审认定的事实,重新评判一审支持与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观点及其原因。接着,信天游问对方的律师三个问题。 1、测速地点到底在什么地方?既然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 2、照片和测速仪到底是什么关系,怎样证明照片来自测速仪? 3、是否使用了仪器未经检验的功能,照片上的文字是怎样生成的。怎样证明数字没有被改动过? 这时对方提交一份打印的“说明”,具体内容是当时测速的民警在输入地点时,本应输入深某高速40公里300米处,由于失误多加了个0,变成了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上面有两位交警的名字,盖有一大队的公章,另有手写的“情况属实”等字迹和一个人的签名。 信天游马上问对方这份“说明”是证据还是观点的阐述。对方语塞,未回答,法官帮助回答:“就是‘说明’”。信天游要求当事人自己回答。 对方律师说了好几句也没有解释清楚。 信天游说:“如果这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话,那么是过了举证期而提供的证据,法庭无需在此组织质证,当然也不能采信;如果是观点阐述的话,又与处罚决定书的记录相矛盾。在这份说明中所签字的交警为什么在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体现?这只能说明你们的处罚程序违法!” “一审结束后,我们邀请被上诉人参观测速,他操作过我们的测速仪,并认可仪器的准确性”对方律师说。 想不到在法庭上对方律师竟会编造谎言。我马上反驳道:“我并没有操作他们的测速仪,当时我看到的仅仅是隐蔽在草丛中用迷彩服伪装的测速仪和躲在角落里的交警” 关于使用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对方律师辩解到,你们不能对我们“求全责备”,因为仪器也有误差,你也不能要求那么精确,科学水平还达不到。 他把自己给绕进去了,既然不精确,其测速结果怎么能作为处罚依据?至于“求全责备”,这是什么辩解?,我可以使用未经检测仪器的测速结果来处罚你,但要求你不要“求全责备”我。 “你们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代表公信力,当然要对你们严格要求,就是要求全责备”我实在忍不住了。 “既然400公里300米是可以输入的,那么能否把这段文字改成时速50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超速400%”我又问对方。对方沉默了。这时法官突然建议我们重新审查对方的测速仪。 信天游表示,我们不同意这样做,因为已经过了举证期,二审不能回到一审已进行过的举证质证阶段,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单位在举证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指出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审判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信天游实际上是告诫法官,在法庭上,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大家都要遵守法定程序! 关于处罚车主,对方律师声称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8条,超速可以不考虑驾驶员,直接处罚车主。信天游说,你是断章取义,道路交通法68条是这样阐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你不要只引用前面的话。 呵呵,他居然可以把68条背出来,在庭审中信天游不仅表现了及其高的法律素质,而且应变能力极强,这时我看到对方律师的脸都红了。法官也觉得看再这样下去对方律师会更尴尬,只好宣布辩论结束。最后,他让双方作最后陈述,对方律师仍然硬着头皮说他的仪器经过检验,处罚合法,而信天游则表示,从一审到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对方的处罚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且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撤销对方所作的处罚决定书。我补充道,从庭审答辩可以看到,对方针对我们提出的诸多问题,没有一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处罚是毫无道理的。 庭审结束了,书记员将记录拿过来让我们签字,对方律师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走人,而我发现有关“求全责备”的内容完全没有记录在案,信天游则补充了好多被漏记的话。 回到深圳,我翻看去年事发当天的过路费收据,发现我当时是在惠阳下高速的,时间是15点26分,入口是荷坳,是东行,而“证据照片”上的时间是15点23分48秒,这意味着我被交警拍照后两分多钟就交完了费,扣除在闸道上的时间和交款排队时间,我从被拍照到下高速顶多也就一分钟,当时我的车速怎么可能会有131公里/小时?从常识来讲也说不通,另外,荷坳到惠阳的公里数是28公里,那么我被拍照的地点应该离荷坳不到28公里,所以即使深汕高速从荷坳算起,深汕高速公路40公里300米处也应该在惠阳的东面,按照当时我的过路费收据,我在15点23分48秒还在惠阳以西的高速路上的,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二审中对方提出的“说明”仍然是假的,不知屡次作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节彼南山 发表于 2007-9-5 17:34:05

赞信天游!--但用东山谢安石,为君谈笑静胡沙。赞光远!--事似小,不敢忘忧国。

木芙蓉 发表于 2007-9-6 03:17:41

打官司不容易,与交警打官司更不容易,佩服光远的坚持,钦佩信天游的正义,BS交警的无耻.如果有更多的光远和信天游,我们的明天会比昨天好.

天下行 发表于 2007-9-10 20:53:57

信天游了不得!看的过瘾!惠州交警自取其辱活该!交警所聘律师的水平低下,是个混饭吃的,这样的律师还有谁会请?好的律师应该告诫惠州交警不要再上诉。SB一个!关注后面的消息。

孤岛 发表于 2007-9-10 21:20:37

专业就是专业!好看

山竹 发表于 2007-9-17 16:37:44

赞!佩服光远、信天游,等待你们的好消息!

想减肥的猪 发表于 2007-9-19 01:00:48

佩服啊,本人也有几次这样的经历,惠州,深圳都有,但是没有一次能够向光远大哥这么认真处理的,惭愧!但是从这个事情上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某地交警的问题,而是涵盖了整个国家的体制问题,为什么我们的老百姓会那么的艰难,因为我们热爱的祖国根本就不是个法制的国家,虽然21世纪了,虽然我们有着现代化的外表,其实我们现在和满清时代并没有两样,我为什么再面对和光远相同的问题时选择了逃避,就是因为我缺乏他这样的勇气一个人去面对整个腐朽的国家机器,随风大哥的话很含蓄,但是我知道他想表达什么意思!权利从哪里来,政府是什么,执政党的执政权利真的合法吗?我们被人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很多问题根本就不能继续讨论下去的,因为再讨论下去,我们的网站被关了也不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我们的现状,生活就象强奸,不能反抗就享受吧,光远大哥选择了反抗,我崇拜你!

清平乐 发表于 2007-9-20 01:42:01

光远,二审有结果了吗?支持你!!!!!!!!!!!!!

山东小程 发表于 2007-9-28 08:27:03

看过这帖子其实原本就该这样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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